
与马来西亚非穆斯林有关的婚姻事务是受《 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和离婚)法》(“ LRA”)所管限。共同呈请书(双方同意离婚)指的是向法院提出的一项申请,而根据该申请,双方均同意并对离婚以及所有离婚条款达成协议。与单方面申请离婚(有争议性离婚)相比,共同呈请书(双方同意离婚)的费用通常较低,并且可以在更短的时间内解决。本文将概述关于共同呈请书(双方同意离婚)的条件以及相关的法院程序。
什么是不需要的
与单方面申请离婚不同的是,共同呈请书(双方同意离婚)的当事人在向马来亚高等法院申请离婚庭令之前无需参与国家登记局的婚姻辅导。[1]
什么是需要的
1. 在大多数情况下,双方在申请离婚前必须已经结婚至少两(2)年。
2. 该婚姻必须是根据LRA进行注册或能够根据LRA被视作已注册的婚姻,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该婚姻是一夫一妻制的。
3. 双方必须以马来西亚作为其居籍。[2] 一个人的居籍可由以下决定 -
(a) 其居住地或一般居住地
(b) 家或房子的所在地
(C) 该人永久居住的地方 (而若离开以后该人有意返回的地方)[3]
根据普通法,一个妻子的居籍将跟随其丈夫的居籍。例如,如果该妻子是马来西亚人,而丈夫的居籍是新加坡,则妻子的居籍将是新加坡。
4. 双方必须同意于所有有关离婚的条款,包括赡养费(配偶和子女,如有),婚姻资产(如有),关于子女的抚养权,照顾及管束和以及探访权(如有)。
该提交的文件
共同呈请书(双方同意离婚)必须提交的文件通常如下:
- 共同呈请书;
- 核实共同呈请书内容的宣誓书;
- 关于子女安排的声明(如果有该婚姻所生的子女);
- 暂准判令及庭令(在高等法院的聆讯后);
- 绝对判令(通常在暂准判令之后的3个月)。
程序
- 向高等法院(例如吉隆坡或莎阿南高等法院)提交共同呈请书之后,共同呈请书的聆讯日期将订于共同呈请书被提交后的约1-2个月之内。
- 丈夫和妻子通常都必须在共同呈请书的聆讯当日出庭。当事人在聆讯当日的出席可以被豁免,但是当事人必须为自己的缺席提供充分的理由。若当事人希望被豁免出席,当事人必须事先提交一份宣誓书,并在宣誓书内列明其缺席理由并且提交支持该理由的证据。
- 当双方的案件被传召,双方的律师将向高等法院的法官宣读共同呈请书的条款。然后,法官将询问双方是否理解并同意共同呈请书中所述的条款。高等法院的法官只有在信纳双方均理解并自由同意于共同呈请书中所述的条款的情况下,才会批准共同呈请书中所请求的庭令。
- 然后,双方将被授予暂准离婚判令,而该判令将在3个月后成为绝对离婚判令,而双方将正式离婚。这3个月的时间是可以被缩短的,但是必须向法院提供充分的理由。综上所述,共同呈请书 (双方同意离婚)的程序将需要大约4到5个月来完成。
配偶赡养费
在一项共同呈请书中,法院必须在发出离婚庭令之前,确保“适当的给养已提供于妻子”。[4] 但是,相应的给养无需提供给丈夫。因此,共同呈请书通常包含丈夫向妻子支付赡养费的条款,除非妻子同意不必提供赡养费。赡养费是可以一次性支付的,也可以是定期支付的(例如每月支付)。
一项有关赡养费的庭令可因以下情况失效:[5]
如果赡养费是无保证的,则在丈夫或妻子去世时(以较早者为准);
如果赡养费得到保证,则在该接受赡养费的配偶去世时;
当该接受赡养费的配偶再婚;或
接受赡养费的配偶与他人生活在通奸中。
子女
抚养权,照顾及管束,以及探访权
在共同呈请书中,法院必须在还未发出离婚庭令之前确保“为子女的支援,照顾及监护做出了适当规定” [6] 因此,共同呈请书中必须包含有关以下内容的条款:
(a) 子女的抚养权(是否其中一方的父母拥有单一的抚养权,还是双方父母均拥有与子女有关的共同抚养权)
(b) 哪位父母有子女的日常照顾和管束权;和
(c) 非监护父母的探访时间,若抚养权以及对子女的日常照顾以及管束权都交给了另一位父母。
非监护父母的探访条款可以从一般的“合理探访”条款到更具体的条款,如涵盖在特殊日子(例如生日,学校假期,公共假期,宗教和节日假期等)的探访。只要双方当事人都同意,探访期限通常没有严格的规定。
当子女年满十八岁(18)时,有关抚养权和探访权的庭令通常将终止。
赡养
父母有赡养子女的义务,无论谁抚养该子女。[7] 然而,子女赡养费通常将支付给拥有子女抚养,照顾和管束权的父母。
除了支付子女生活费的赡养费外,双方还可以同意分摊子女的教育费,医疗费和保险费。
子女赡养的庭令通常会在子女年满十八(18)岁时失效。但是,如果子女患有任何身体或精神上的残疾,或正在追求进一步或更高等的教育或培训,唯有在这种残疾停止或进一步或更高等教育或培训完成时,赡养庭令才会失效。[8]
婚姻资产
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对于婚姻资产的分割达成协议。通常被分割的资产包括婚姻住房,银行账户中的金钱,汽车,股票和任何其他婚姻资产(如有)。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高等法院仅在批准离婚判令时才会批准资产分割的庭令。[9] 因此,当事人应将他们希望分割的所有资产都包括在共同呈请书中,以防止将来与未提及或未请求的婚姻资产有关的潜在纠纷。至关重要的是,在批准了离婚判令之后,在LRA下,高等法院将失去再为此类资产下达庭令的管辖权。[10]
英文原文: Eric Toh
翻译: Phui Kar Ling and Eric Toh
注意:本文不构成任何特定案件的法律意见。每个案件的事实和情况都会有所不同,因此需要特定的法律意见。请随时与我们联系以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1] Section 106 LRA
[2] Section 48 LRA
[3] James Sloan v Sarala Devi [2010] 9 MLJ 670
[4] Section 52 LRA
[5] Section 81 & 82 LRA
[6] Section 52 LRA
[7] Section 92 LRA
[8] Section 95 LRA
[9] Section 76 LRA
[10] Manokaran a/l Subramaniam v Ranjid Kaur a/p Nata Singh [2009] 1 MLJ 21